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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電動車換電池要認清“肚量”
曹女士在一家電動自行車行自費更換碳鋅電池容量,更換過程中,曹女士發現新電池上標注的型號是48V10AH,而更換下來的原裝電池上標注的型號是48V12AH。曹女士發現後要求商家更換成12AH的,但遭到商家拒絕,辯稱當時談價格的時候只說了48V,沒有指明是10AH還是12AH的,因此不予更換。由於雙方不能談妥,遂投訴至消費者協會。經消協工作人員瞭解, 充電電池容量上AH代表著儲電量,如果電動自行車的工作電流是2A,10AH的電池可以用5小時,12AH的電池可以用6小時,而48V12AH型號的電池進價要比同品牌的48V10AH型號的電池貴30元以上。此案中消協工作人員認為,雖然雙方沒有約定更換的電池是10AH還是12AH,但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,雙方可以協議補充,如不能達成補充協定,應按照交易習慣確定。所謂交易習慣,是為人們所普遍採納的、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做法。在本消費糾紛中,按照交易習慣,曹女士自然有權要求更換和原裝型號一樣的電池。在此,北京市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,在更換電池前,要查看一下電動自行車的產品說明書,瞭解鹼性電池容量的型號,做到心中有數;和商家談價格時,不要只關注品牌、價格,還要說清型號和電池容量等資訊;更換電池時,消費者要在場,核對電池品牌、型號、合格證,索要發票或收據、保修單等。